2)第1595章 给彼此以枷锁_启明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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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对他自己产生效果,属于有限改良,而非改革。

  但是眼下,却不同了。

  朝廷官员的权力来源不再是皇帝,而是宪法规定的民众代表大会,民众代表大会的权力又是来自于全体民众。

  包括苏咏霖在内的人在法律逻辑上,都是向宪法规定的代表全体民众意志的民众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对皇帝负责。

  他们的权力也不再超脱一切,没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相反,必须要在规定好的框架内行使。

  大明民主共和国的权力运行底层逻辑从此刻开始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苏咏霖给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的身上都戴上了枷锁,所有人的身上都有了枷锁,使得掌握权力的人再也没有超脱于法律的地位。

  苏咏霖自己认为,这是自子产铸刑书以来,中华法制历史的第二次跃进。

  在他的努力下,他完成了第一个和第二个挑战,找到了解决的方法。

  而第三个和第四个挑战就不是他一个人能够应付得了的。

  他需要官员和民众一起努力,一起学习掌握法律条文,尊重法律条文,全社会形成一个在法律条文规定的框架内做事的风尚与习惯。

  并且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积极努力的修缮法律条文,使得法律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实用,能够照顾到绝大部分人的利益。

  “所有人,不管是谁,包括我在内,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办事,这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为了实现这个前提条件,全民学法、懂法也就是更加重要的前置条件了。

  而与此同时,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新事物的诞生,法律也要与时俱进,不能拘泥于一时,不能沉迷于权威,每五年一次的民众代表大会中,都需要根据最新的情况,对诸多法律展开调整,确保法律的与时俱进。”

  苏咏霖为此做出了重要宣言,并且决定要推动司法部和学部的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办律法推广学习班。

  在扫盲的同时,推动民众对律法的了解,让民众知道律法的存在,让民众学会用律法来保护自己,并且在律法的框架内办事。

  官府也是,民众也是,全社会都要形成这样的习惯,形成一个全新的社会规则,抛弃掉原先的无限接近于丛林法则的社会生存法则。

  这是苏咏霖为大明的训政时期定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任务。

  对于民众来说,这当然是绝对的利大于弊。

  如果包括官方在内的所有人都规规矩矩的,弱势方自然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并且保障自己的利益,生存难度会急剧降低。

  而对于朝廷来说,这就不是那么顺应他们的心意了。

  他们的行事风格将不能再看权力大小,而要看律法规定。

  律法规定的事情,他们才可以做,有人触犯律法,不遵守规则,他们才能出手以暴力维护律法的尊严。

  他们需要维护的将不再是自己的威严和不可侵犯的地位,而是维护律法的威严和不可侵犯的地位,大家尊重的也不再是他们,而是律法。

  对于强势方的身份来说,律法对他们的限制远大于方便的意义,他们名为执法者,也随时可能成为被执法者。

  他们不能随意解释法律,而要根据法律精神,成为法律的嘴巴,而不是操控法律。

  于是一些官员在私底下对此多有意见,觉得苏咏霖是要一条道走到黑了,他自己都承认民众素质不够,宁愿搞一个训政时期都要强行去推动这个政策,无视需要为此支出的巨大成本。

  这真的是好事?

  但是看起来,苏咏霖贯彻落实自己理想的决心已经下定了,对此,有人不理解,有人担忧,有人交头接耳。

  但是这无所谓,苏咏霖毫不担忧的宣布召开民众代表大会胜利闭幕庆祝大会。

  在议事厅内办了流水席,邀请全体民众代表和中央代表一起吃了一顿大餐。

  晚宴上,有人开怀大笑,就有人强作开心。

  那脸上的笑容怎么看怎么有点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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